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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破局-人員密集場所·人員密集的場所!

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2021-11-25 09:00:23  瀏覽次數: 725

              石崢嶸:有關人員密集場所的概念及應用,是糾結多年的問題!

              要解決人員密集場所的紛爭,有必要了解“人員密集場所”和“人員密集的場所”這兩個概念的區別,并掌握兩個概念的定性原則。

              概念區別:

              “人員密集場所”:是指建筑類別,屬于建筑分類定性,通常以某座(或某棟)建筑為單位,具備表1功能的一定規模建筑,均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建筑,對應的文字表述為“人員密集場所”。

              “人員密集的場所”:是指建筑內部的功能場所類別,主要針對建筑內部的某些房間或區域),具備表1功能的建筑內部場所,均屬于人員密集的場所,對應的文字表述為“人員密集的場所”。

              定性原則:

              原則1:定性為“人員密集場所建筑”,不一定所有房間均為人員密集的場所。比如酒店、商業中心等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建筑,但其附屬的辦公室、車庫等,通常不屬于人員密集的場所。

              原則2:定性為“非人員密集場所建筑”,其某些房間(或區域)可能屬于人員密集的場所。比如辦公建筑等非人員密集場所建筑,其自用的會議廳、多功能廳等屬于人員密集的場所。

              以此為據,可解決人員密集場所的諸多爭議!

              詳述如下:

              一、概念區別:

              1、人員密集場所:

              “人員密集場所”是指建筑類別,屬于建筑分類定性,通常以某座(或某棟)建筑為單位,具備表1功能的一定規模建筑,均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建筑,對應的文字表述為“人員密集場所”。

              依據相關規定,以表1功能為主體的建筑,均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建筑:

              圖片

              (表1)

              2、人員密集的場所:

              “人員密集的場所”是指建筑內部的功能場所類別,主要針對建筑內部的某些房間或區域,當建筑內部的某些房間(或區域)具備表1功能時,該房間(或區域)屬于人員密集的場所,對應的文字表述為“人員密集的場所”:

              “人員密集的場所”主要針對建筑內部的特定功能區域,即使是非人員密集場所建筑,其內部仍可能存在“人員密集的場所”。比如:辦公建筑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建筑,但其附屬的會議廳、多功能廳等,屬于人員密集的場所,等等。

              二、適應原則:

              同一建筑內,可能會存在多種用途的房間或場所,某座建筑定性為人員密集場所,并不代表本建筑所有房間均為人員密集的場所,同樣,某座建筑的局部區域為人員密集的場所,也并不一定代表本建筑為人員密集場所建筑。

              原則1:定性為“人員密集場所建筑”,不代表所有房間(或區域)均為人員密集的場所。

              即使是人員密集場所建筑,同樣可能存在非人員密集的房間或區域,比如酒店、醫療建筑等,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建筑,但其附屬的辦公室、車庫等,通常不屬于人員密集的場所。

              原則2:定性為“非人員密集場所建筑”,某些房間(或區域)仍可能屬于人員密集的場所。

              通常情況下,建筑附屬功能并不改變主體定性,因此,某座建筑的局部區域為人員密集的場所,并不一定代表本建筑為人員密集場所建筑。比如,辦公建筑中可附屬自用的會議廳、多功能廳等,這類場所屬于人員密集的場所,但整體建筑仍屬于辦公建筑,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建筑。

              三、示例講解:

              1、《消防法》、《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》《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》等法律法規所述的人員密集場所,通常是指“人員密集場所建筑”。

              2、自動噴水、氣體滅火、防排煙、火災自動報警、應急照明疏散指標等消防設施技術標準中涉及的“人員密集場所”,通常是指“人員密集的場所”。

              示例1:《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》4.5.6:機械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/s,人員密集場所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5m/s。本款中的“人員密集場所”是指“人員密集的場所”,對于非人員密集場所建筑(如辦公建筑等)中的人員密集的場所(比如會議廳、多功能廳等),也應遵行此規定要求。

              示例2:《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》3.2.7:標志燈應設在醒目位置,應保證人員在疏散路徑的任何位置、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標志燈。本款中的“人員密集場所”是指“人員密集的場所”,要求同上。

              3、其他規范標準中涉及的人員密集場所或人員密集的場所,需綜合條文情況確定,比如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5.4.12、5.4.13中所述的“人員密集場所”,實質是指“人員密集的場所”,等等。

              四、釋惑:

              《建規》5.4.12、5.4.13規定“燃油或燃氣鍋爐、油浸變壓器、柴油發電機房等設備用房,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、下一層或貼鄰”,疑問如下:

              疑問1:是否表示這類設備用房不能設置在酒店、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建筑中?

              回答:這類設備用房可以設置在酒店、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建筑中,只需要設備用房的貼鄰房間(包括上下層貼鄰)不是人員密集的場所即可。

              本規定所指的“人員密集場所”,其實質是“人員密集的場所”,由前述原則可知,人員密集場所建筑不代表所有房間均為人員密集的場所,實際應用中,只需要這類設備用房的貼鄰房間(包括上下層貼鄰)不是人員密集的場所即可。(圖示1)

              圖片

              圖示1

              疑問2:當這類設備用房設置在非人員密集場所建筑(如辦公建筑等)時,是否需要考慮貼鄰房間是否為人員密集的場所?

              這類設備用房設置在非人員密集場所建筑時,設備用房的貼鄰房間(包括上下層貼鄰)不可作為人員密集的場所。

              示例:對于非人員密集場所建筑(如辦公建筑等),設置燃油或燃氣鍋爐、油浸變壓器、柴油發電機房等類似設備用房時,其貼鄰房間(包括上下層貼鄰)同樣不允許為“人員密集的場所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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